(2017)黔052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建国、彭进秀等与彭进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国,彭进秀,彭进慧,彭进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31号原告:彭建国,男,1971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彭进秀,女,196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彭进慧,女,1970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彭进军,男,1973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与彭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