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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建国、彭进秀等与彭进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国,彭进秀,彭进慧,彭进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31号原告:彭建国,男,1971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彭进秀,女,196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彭进慧,女,1970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彭进军,男,1973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与彭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彭进慧、彭进秀、彭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