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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杨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杨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杨学刚,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杨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324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继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