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魏家坤、袁月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家坤,袁月强,杨清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96号申请人:魏家坤,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袁月强,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杨清苗,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魏家坤因于2017年8月2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月强、杨清苗银行存款4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8月2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月强、杨清苗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魏家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