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旺福禧与肖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旺福禧,肖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旺福禧,内蒙古农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拉塔,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英群,教师,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旺福禧因与被上诉人肖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旺福禧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旺福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旺福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31元,本院减半收取1765.5元,退旺福禧176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周 纬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