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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张兆义、刘文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军,张兆义,刘文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24号原告:张树军,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华,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义,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文平,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树军与被告张兆义、刘文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树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