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著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著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3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著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物流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江西省南昌市,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9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本院对被告人胡著光重新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著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著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胡著光驾驶赣A×××××大货车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右拐弯至洪都南大道时,遇被害人曾某驾驶南昌C04876电动车在井冈山大道与洪都南大道口由南向北直行,大货车碰撞电动车,事故导致被害人曾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胡著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胡著光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道路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报告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著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著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胡著光驾驶赣A×××××大货车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右拐弯至洪都南大道时,遇被害人曾某驾驶南昌C04876电动车在井冈山大道与洪都南大道口由南向北直行,大货车碰撞电动车,左前轮碾压电动车及被害人曾某。事故导致被害人曾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正好在事故现场的执勤民警立即报告事故中队和指挥中心,被告人胡著光在事故现场等待,并拨打了120抢救伤者。随后两名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并将被告人胡著光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将被告人胡著光带至青云谱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被告人胡著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胡著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著光的工作单位和家属分别与被害人曾某的家属达成协议,总共支付了赔偿款8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著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案发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被告人胡著光的供述与辩解;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洪公尸鉴(肇)字(111401)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第1830号、1830(1)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报告,江西SZ司鉴中心[2016]痕鉴字第07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SZ司鉴中心[2016]赣毒鉴字第2701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第201641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胡著光的人口信息;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的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二份,谅解书一份,收条一份;视频资料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著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且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著光在案发后未逃离现场,并及时拨打了120抢救伤者,交警赶到现场后亦无抗拒抓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胡著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同时,被告人胡著光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胡著光的工作单位和家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著光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审 判 长 蔡莉芝人民陪审员 于建国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