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传银与被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传银,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566号原告:姜传银,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穆春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传银与被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银撤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