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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爱连与刘新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连,刘新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17号原告:李爱连,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启,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李爱连与被告刘新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刘新启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连撤回对被告刘新启起诉。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