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63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大学文化,合力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永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以为王某2女儿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2钱物,截至2017年4月案发,共骗取王某2现金82500元及1300元购物卡,和部分烟酒、茶叶。被告人魏某收到该部分钱款物品后用于归还自己欠款、日常消费。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魏某女儿魏彦洁代其归还被害人王某295300元现金。2、2014年,被告人魏某以其同学在淄博永华滤清器公司任职副总,名下有100000元公司原始股的额度为由,骗取窦某信任,窦某给魏某15000元购买该公司原始股,后窦某发现该公司没有对外销售公司原始股的事情,遂向被告人魏某索要该15000元。截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魏某归还窦某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账本复印件、欠条、收到条、申请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刘某、宋某、李某、朱某、王某1、徐某、沈某、赵某、窦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窦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慧人民陪审员 李方显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昌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