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亚春与丁振峰、丁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春,丁振峰,丁伏兴,王兰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576号原告:曹亚春,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丁振峰,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丁伏兴,男,汉族,1945年2月1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兰芝,女,汉族,1945年2月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春诉被告丁振峰、丁伏兴、王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春以该笔借款法院已作相关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曹亚春承担。审判员 柯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华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