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李晓龙、孙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林,李晓龙,孙红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16号原告:李成林,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晓龙,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被告:孙红娟,女,36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原告李成林与被告李晓龙、孙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成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成林负担。审判员 申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