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立红与苑重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立红,苑重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597号原告:安立红,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婧,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重光,住北京市。原告安立红诉被告苑重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立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立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安立红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