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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立红与苑重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立红,苑重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597号原告:安立红,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婧,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重光,住北京市。原告安立红诉被告苑重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立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立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安立红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