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黄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呈祥路嘉信社区呈祥路嘉信社区服务中心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哲。被执行人:黄洁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黄洁萍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1月份的物业服务费5750.36元及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二)被告黄洁萍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拖欠交纳上述第一项费用的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为200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至欠费清偿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黄洁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洁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洁萍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15栋4A、5栋11E、16栋3D(房地产权证号为03××01、57××42、03××73)的房产共3间。向佛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E×××××大型汽车、粤E×××××小型汽车共两辆。车辆流动性大,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另查,被执行人黄洁萍已不在身份证登记的住址居住,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变现处理(拍卖)被执行人黄洁萍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15栋4A、5栋11E、16栋3D的房产,所得价款分别为1724000元、1648000元、1722000元,合共5094000元。由于执行款5094000元不足清偿被执行人黄洁萍的全部债务,依法应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受偿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已执行的标的为5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黄洁萍的财产已处理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洁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洁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黄洁萍的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祖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