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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行审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审37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晓朋,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寄料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自红,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寄料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伟,系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与南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占用南程庄村集体土地2000亩,建光伏项目。租金分四种,分别为未利用坡地170元/亩/年,未利用开垦坡地270元/亩/年,未利用Ⅲ类地350元/亩/年,未利用Ⅱ类地450元/亩/年,第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第二年起一次性支付后三年租金,租金每五年涨5%.我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1号,注册资金壹佰万元。该项目拟占用未利用地2000亩,总投资48000万元,于2015年8月24日经汝州市发改委获准备案(汝法改[2015]275号),2016年8月26号通过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汝国土资[2016]260号)。”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46号处罚决定“1、责令汝州市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6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汝州市寄料镇南程庄村委会;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660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3000元整”。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及回证;8、处罚告知及回证;9、听证告知及回证;10、处罚决定及回证;11、催告书及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46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杨明国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