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徐延录、王成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徐延录,王成金,杨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154XXXX。主要负责人:白延峰,行长。被执行人:徐延录,男。被执行人:王成金,男。被执行人:杨新生,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延录、王成金、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33918.95元,诉讼费337元,执行费414元,合计34669.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延录、王成金、杨新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胡志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