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李莎,周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中山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杨秋林。被执行人:李莎,女,汉族,1986年10月04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周勇生,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住上饶市弋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莎、周勇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李莎、周勇生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427667.01元及相应利息与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