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661号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赵松鹤,职务:经理。被告: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江新行,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邓文思,职务:董事长。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1614元,减半收取计308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