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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661号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赵松鹤,职务:经理。被告: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江新行,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邓文思,职务:董事长。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昆明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1614元,减半收取计308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