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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幸燕春与李干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燕春,李干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709号原告:幸燕春,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干森,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幸燕春与被告李干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幸燕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燕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燕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燕春负担。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