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株洲光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株洲光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诉讼代表人:公丕刚,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株洲光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500号(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鸡头塘)。法定代表人:刘仕全,董事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光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株洲光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5176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株洲光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5176元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