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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封宗莲、梁乖润、梁有才、何宝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宗莲,梁乖润,梁有才,何宝翠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特5号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超超,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封宗莲。被申请人:梁乖润。被申请人:梁有才。被申请人:何宝翠。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封宗莲、梁乖润、梁有才、何宝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所属糜杆桥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封宗莲、梁乖润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梁有才、何宝翠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封宗莲、梁乖润以承包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月利率8.4‰,按季清息,逾期还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12.6‰。《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梁有才、何宝翠以其所有的位于凤翔县某某街某某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向封宗莲、梁乖润发放贷款150000元,并办理了凤房他证城关镇字第3xxxx**号他项权证。现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1日,借款未归还,遂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凤翔县某某街某某花园x号楼房产。封宗莲、梁乖润、梁有才、何宝翠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申请人依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申请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对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梁有才、何宝翠所有的坐落于凤翔县某某街某某花园x号楼0xxx1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1xxxxx6)一套。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伟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