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邱泽平与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泽平,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828号原告:邱泽平,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春,系大余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斌,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原告邱泽平与被告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邱泽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泽平负担。审 判 员 饶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