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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佳、张新华、张顺炎与项利群、杨长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张新华,张顺炎,项利群,杨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27号原告:周佳,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张新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张顺炎,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项利群,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第三人:杨长良,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街道。原告周佳、张新华、张顺炎与被告项利群及第三人杨长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佳、张新华、张顺炎在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佳、张新华、张顺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陈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