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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乌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布新巴图申请刘宝华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布新巴图,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乌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德布新巴图,男,蒙古族,42岁,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刘宝华,男,汉族,55岁,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个体。德布新巴图申请执行刘宝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鄂中法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宝华应该给付申请人德布新巴图7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刘宝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德布新巴图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土地、房屋、车辆、银行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鄂中法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震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