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神基、刘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神基,刘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吴神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刘佑辉,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神基与被执行人刘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佑辉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南一里1号逸景园3号楼7单元10层1002号房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佑辉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南一里1号逸景园3号楼7单元10层1002号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满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