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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喜红与被告万钟民、王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红,万钟民,王延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619号原告:郭喜红,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万钟民,男,1987年6月生,汉族。被告:王延琴,女,汉族,34岁许。原告郭喜红与被告万钟民、王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喜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6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6厘,此款项作为被告灵黄地台锦绣小区、南苑小区等小区维修维护供暖设施入股款,被告承诺6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又与2017年5月27日书写了欠据一张,欠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信誉度,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追回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居住地错误,电话无法联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喜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