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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宇、田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宇,田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35号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梦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宇,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冠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田秀丽,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冠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宇、田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4元,退还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