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李新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李新高,周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01号之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被告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新高,执行董事。被告李新高,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艳,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李新高、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商丘开瑞汽贸有限公司、李新高、周艳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了(2017)豫1403民初4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周艳名下位于柘城县(,房产证号:20××70号的房产一套。现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解除对被告周艳名下位于柘城县,房产证号:20××70号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艳名下位于柘城县,房产证号:20××70号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