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颜、颜淑梅与张炳忠、张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颜,颜淑梅,张炳忠,张金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082号原告:徐颜,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颜淑梅,女,汉族,生于1937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祥,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6日,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张金荣,女,汉族,生于1961年11月9日,现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徐颜、颜淑梅与被告张炳忠、张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徐颜、颜淑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颜、颜淑梅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徐颜、颜淑梅负担。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