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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汪长水抢劫、盗窃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汪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汪长水,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汪长水抢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皖18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汪长水应缴纳罚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罚金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中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