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小波与孙剑谭舒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波,孙云,孙剑,谭舒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242号原告:何小波,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孙剑,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谭舒尹,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何小波诉被告孙云、孙剑、谭舒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何小波于同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何小波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孟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