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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方田与杨方军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田,杨方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292号原告:杨方田,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苏公坨乡华安村福安屯。被告:杨方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杨方田与被告杨方军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杨方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原告家的房屋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5日,杨方田因赡养其父母,原告的父母将其所有的三间土房(无房产证)和院内的羊圈一并赠与给了原告。原告与其父母签订了《协议书》,近几年原告的父母先后去世。2017年4月份,该房屋政府欲确权。被告杨方军于2017年4月15日以该房是他自己所有,强行扒拆该房。事发后,原告找到苏公坨派出所调解未果,至该房损毁。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要求恢复原状,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5日的《协议书》,只能证明争议的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生前所有。原告是否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待遗产分割完毕后才能确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方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