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褚得祥、褚芃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褚得祥,褚芃,周家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703号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褚得祥,男,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86XX****XX被执行人褚芃,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86XX****XX被执行人周家朝,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5XX****XX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褚得祥等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