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邵阳中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惠希、王求珍、刘颖群、刘彦飞、曾魁伟、刘浩群、何琴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邵阳中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惠希,王求珍,刘颖群,刘彦飞,曾魁伟,刘浩群,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92号。负责人陈伟,行长。被执行人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原娄底第一新型建材厂内)。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被执行人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原娄底第一新型建材厂内)。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被执行人邵阳中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建龙路。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被执行人刘惠希,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王求珍,女,1953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刘颖群,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刘彦飞,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曾魁伟,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刘浩群,男,1984年5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被执行人何琴,女,198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邵阳中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惠希、王求珍、刘颖群、刘彦飞、曾魁伟、刘浩群、何琴借款合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娄底市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邵阳中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惠希、王求珍、刘颖群、刘彦飞、曾魁伟、刘浩群、何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邵阳中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建龙路6790.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邵市国用(2013)第S00508号)进行了处置,拍卖、变卖款项8000000元,收取执行费后,余款792037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杨小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