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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王某1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委托代理人:董立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委托代理人:张俊,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春梅,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0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1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婚内仅有的两处房屋全部判归男方所有,严重违法、显失公平、不符合司法实践和社会道德公平观念,应再审改判沈河区×××房产归李某1所有,并由李某1支付王某1折价款86.5万元。1.未适用婚姻法第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贯彻“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对双方分别管理、使用的两处房屋未判归各自所有。综上,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另,李某1在再审审查期间撤回其关于生效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规定、应予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王某1辩称:原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已充分考虑女方权益,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正是在充分考虑双方情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分割共同财产。第一,判决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一方向对方作出等额补偿是公平的,并不是谁取得房产谁就占了便宜;第二,李某1于2011年同案外人邹某1在美国结婚,这意味着李某1有配偶履行扶养义务,而王某1并无配偶;第三,沈河区×××房产及和平区×××房产本就登记在王某1名下,判归王某1所有无需办理不动产登记,节约公共资源;第四,两处房产已由王某1实际管理,双方不需要额外交割房产;第五,李某1持有美国绿卡,常年在美国生活,配偶是美国人,女儿女婿外孙都在美国,房产判归其所有不利于体现物权价值;第六,李某1隐瞒在沈水路房产同一小区内拥有与待分割房产面积、户型相似的住宅一套,与其陈述无房居住严重失实;第七,原审中我方调查李某1在深圳曾拥有的两处房产均已出售,说明李某1能够并以实际行为表示她接受货币补偿更便利。综合上述七点,原审法院判决王某1给予李某1货币补偿正是考虑女方权益的体现。原审判决既考虑双方婚姻、财产的历史沿革,又结合双方的实际需求及主客观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在再审审查期间撤回其关于生效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关于争议的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分劈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客观,将该处房产以归王某1所有,由王某1向李某1支付房屋折价款。李某1在上诉中对分劈方案提出异议,二审在查明邹某1、李某1于2014年12月10日取得了沈河区×××房屋所有权,并非李某1庭审所述除处理争议房屋以外无其他居所的情况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该争议房屋均提出所有权主张,经重新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分劈房屋处理方案符合案件客观情况,予以维持。再审审查期间,涉案事实及证据均未发生变化,本院认为,二审上述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