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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6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玉红与被执行人杨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红,杨志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6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玉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玉红与被执行人杨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终30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城的住房公积金,但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