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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等与陈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陈永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221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边综合楼11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昌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新华路中惠沁林山庄商业五幢一层。负责人:王书恒,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光,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现住中惠龙熙山小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与被告陈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睦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钊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