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味园贸易有限公司、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味园贸易有限公司,陈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99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静,财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段兰(实习),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味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孙碧娥。被告:陈群,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味园贸易有限公司、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6元,减半收取5593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