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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志岳与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岳,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岳,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周灵洋,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121号广州沙太货运站内5A08-2号。法定代表人:戴保国。本院审理的张志岳与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解除张志岳与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向张志岳支付租金11000元;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向张志岳支付违约金6000元;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向张志岳支付叉车损失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志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000元,本案执行费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志岳,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301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