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雪平与温继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平,温继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7539号原告王雪平,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温继立,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平诉被告温继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雪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雪平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