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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1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吴群慧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吴群慧,陆宾,杭州格兰道时韵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1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45-1号。法定代表人:章文牧。被执行人:吴群慧,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陆宾,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格兰道时韵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群慧。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0046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吴群慧、陆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1××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更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更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4)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565500元【详见临安中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临安中鑫估字(2017)第108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27日10时至2017年7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张东翔(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291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群慧、陆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1××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更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更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4)第XX号】归买受人张东翔所有。二、买受人张东翔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