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瑞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712号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启东,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XX辉,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万瑞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素萍素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