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与上海林献舜礼养老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上海林献舜礼养老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637号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曹金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林献舜礼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亚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军,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上海林献舜礼养老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林献舜礼养老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XXX号厂房[即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14272号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的全部厂房,含1、2、3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林献舜礼养老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XXX号厂房[即沪(2016)松字不动产权第014272号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的全部厂房,含1、2、3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