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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跃峰与张磊、崔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跃峰,张磊,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宁跃峰,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崔敏,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张磊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跃峰与被执行人张磊、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渝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