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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苏永和申请执行武志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和,武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138号申请执行人苏永和,男,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武志明,男,汉族,住所地东胜区。本院在执行苏永和与武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永和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4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