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继萍与岳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萍,岳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异57号案外人:王树侠,女,汉族,住黒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黄继萍,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岳桂荣,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继萍与被执行人岳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树侠于2017年8月4日对本院的(2015)依商初字第607号裁定书,查封岳桂荣名下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树侠称,2014年3月18日从岳桂荣处购买其名下位于威海市的商品房,合同编号:201300036814;房屋坐落:瀚城-21号-101,因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并提供买卖合同,交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黄继萍称:自2014年至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屋期间,王树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入住和出租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装修及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证据,被执行人岳桂荣是自己装修的威海市的商品房,并提供名为岳桂荣在威海市新濠陶瓷购买装修材料销售底单复印件一张。因此认为王树侠与岳桂荣之间的买卖合同是虚假的,王树侠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本院查明,2014年3月18日案外人王树侠购买岳桂荣所有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瀚城-21号-101商品房,并与岳桂荣签订买卖合同。2015年8月17日本院依法以(2015)依商初字第6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岳桂荣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瀚城-21号-101商品房。执行中,案外人王树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对该商品房主张所有权。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树侠对本院的(2015)依商初字第607号裁定书提出异议。因岳桂荣缺席听证,王树侠虽提供一定证据,但无法证实王树侠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不能足以证明对该商品房享有所有权。案外人王树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树侠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