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吉凤、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吉凤,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吉凤,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被上诉人(原��被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西路**号华亿大厦*栋*单元**楼*号。负责人:车兴才,总经理。上诉人龙吉凤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汇融资贵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龙吉凤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关于上诉人连续三次逾期或累计六次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上诉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的约定违反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是无效的。所以被上诉人强制扣押上诉人的车辆是侵权行为,本案系侵权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法律错误。因上诉人的车辆是在凯里市桐荫坪路被被上诉人的员工强行开走,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凯里,故凯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众汇融资贵州分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吉凤因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车辆和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龙吉凤在起诉状中称“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凯里市桐荫坪路交通驾校旁将其购买的贵H×××××标致508轿车强行开走。”即侵权行为地在凯里市辖区,属于凯里市人民法院受案辖区范围。因此,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龙吉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步昌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仁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