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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仲吾与杨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杨志刚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052号原告:刘仲吾。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杨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