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王海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斌,王海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725号原告:陈文斌,男,汉族。被告:王海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文斌与王海玲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文斌负担。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琼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