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申请执行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梁元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赵国常,经理。被执行人赵国常,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申请执行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贷款本金4,700,000.00元、违约金47,000.00元、律师费47,000.00元及利息、罚息,经查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