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增玲与杨淑慧、赵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玲,杨淑慧,赵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796号原告:吴增玲,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杨淑慧,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明杰,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吴增玲与被告杨淑慧、赵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增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增玲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吴增玲负担。审判员 孙雪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